一、基本案情
原告凭借向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单方面制作的记账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二、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认真查阅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仔细询问了被告相关案情,了解到本案最重要的证据是原告转款给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陈述,该转账记录是作为货款的支付凭证,并非借款记录;并且原被告双方做生意已往来多年。本人分析:原告要借这份转账记录和其单方制作的所谓“记账单”来虚构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本人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以及提交了原被告双方存在生意往来的相关证据,开庭时,本人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主张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借贷合意,转账记录为货款支付。后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一、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提交银行流水及其单方制作的记账单,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二、本院受理的(2021)粤XXX民初XXX号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向希望饲料公司转账的日期、款项、提货数额基本与原告向其转账的时间、金额对应,况且原告庭审中亦称记不清楚转款后是否提取了饲料,即原告自己也不清楚主张的款项是借款还是饲料货款。综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229929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日常生活中,出借款项给他人,要通过银行等权威的转账平台,还要让借款人出具相应的借条等书面材料。
2、如果转账的款项并非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往来,在诉讼中,诉讼前要明确具体的诉讼案由,否则有不被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