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023-03-01

一、基本案情

买家向卖家购买冬瓜,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约定:买家购买单价为6毛钱/斤共302400元的冬瓜,随后买家向卖家支付100000元定金;并约定了收瓜地点在瓜地,和收瓜时间。后来,由于台风下雨天气,冬瓜价格大跌,买家为了避免损失,在约定的收瓜时间不来拉瓜,导致卖家损失惨重。甚至,买家为了拿回定金,更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卖家违约为由要求卖家返还双倍定金!

二、办案经过

卖家联系到我本人,当时案件一审判决卖家作为被告须向作为买家的原告返还100000定金。本人在向卖家了解到具体案情,并且在查阅了案件材料后,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主张要提起上诉。卖家委托本人后,本人拟定上诉材料提交法院,二审审理中,本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证实买家违约在先,卖家无需返还定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中,本人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买家长期向瓜农收购冬瓜后再转卖以赚取差价,交易经验较为丰富,应当具备对相关行情和交易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和遇见能力,而其既与瓜农提前达成订购协议并支付定金作为履约保证,即便在实际开始履行过程中出现市价下跌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自担风险,不宜将风险转移给合同相对方。法院认定《冬瓜合同》未能实际履行系买家的过错。

同时,买家出于减轻市场交易风险造成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的目的不愿意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收购冬瓜,并拒绝在约定的期限内接收货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本案主合同标的额为30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本案法定的定金数额为60480元(302400元×20%),超出部分19520元(80000元-6048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被告(卖家)应予返还。

三、结果

1、被告(卖家)返还原告(买家)1952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果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那么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予以返还。至于定金部分金额,则视合同当事人方哪方存在过错来决定是否适用定金责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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