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等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极其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此类犯罪分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均不适用死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宽宥。
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严谨而复杂:
1.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该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在7日以内执行。
3.执行场所和方法也有严格规定,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且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执行方式包括枪决和注射等,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条件决定。
4.在执行前,还需进行一系列程序,如允许罪犯会见亲属、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验明正身等。
5.执行完毕后,还需进行后续处理,如审查遗书遗言、通知家属领取尸体或骨灰等。
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某些罪行严重到足以判处死刑,但考虑到特定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这些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1.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
3.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体情节;
4.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或因被害人过错引起;
5.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获得谅解;
6.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
7.被告人作案时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8.案件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量刑时留有余地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在适用死刑时的审慎与宽严相济原则。